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本协会的名称为“宁波市皮革行业协会”。英文名称为:NingboLeatherIndustryAssociation (简写NLIA)。 第二条:本协会是按照《宁波市促进行业协会发展规定》精神,以 我市已形成的皮革工业生产、经营体系,包括制革、制鞋、皮衣、箱包、皮件、皮制运动用品、毛皮及其制品,以及皮革化工、皮革机械、皮革五金、皮革模塑、鞋 用材料、合成革、人造革等为基础,由企业(生产、经营)、事业(研究院所、院校等)单位自愿组成的行业性、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本协会的宗旨: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为政府部门和会员服务,为皮革制品行业服务,与时俱进,坚持科学发展观,推动皮革制品行业又快又好发展。 第四条:本协会接受宁波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的业务指导,并接受市民政局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本协会活动范围 :宁波地区。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本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 积极宣传、贯彻国家有关皮革制品行业的方针、政策,协助政府对本行业进行行业服务、指导和管理。 (二) 组织编制和实施行业发展规划,研究并向政府提出行业发展、市场拓展、技术进步、质量规范、技术标准、品牌建设等经济技术方面的意见与建议,为政府决策提供依据和参考。 (三) 组织本行业的技术、经济信息网络,积极开展本行业与国内外相关行业组织及企业的合作与交流,及时为会员提供各类商情信息、技术和管理经验。 (四) 加强行业自律,提倡诚信服务,结合行业情况,制订行规行约,规范行业行为,维护行业间公平有序竞争,协调处理会员间出现的有关问题。协助政府有关部门对产品质量进行检测监督,受委托组织科技成果鉴定、高新技术的推广应用。 (五) 协同市有关部门宣传落实皮革制品行业产品的开发和保护政策,参与、协助做好行业内相关技术职称的推荐及评定工作。 (六) 组织展销会,展览会,协助企业拓展市场。 (七) 代表会员企业进行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等调查、应诉和诉讼,参与协调贸易争议,向政府部门反映行业、会员诉求,维护会员合法权益。 (八) 组织人才、技术、职业、管理、法规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素质,协助企业提高经营管理水平。 (九) 开展节能减排降耗工作,在行业内大力推广环保适用技术和清洁生产工艺,强化环境保护工作,促进行业可持续发展。 (十)承担政府部门转变职能中转移或委托给本协会的各项职能和有关工作任务。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本协会由单位会员组成。 第八条: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凡本行业或相关行业内,依法取得工商营业执照的企业、事业单位,承认本协会章程,均可申请入会,成为本协会会员。 第九条: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 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 经理事会讨论、批准。 (三) 发给相应证书。 第十条:会员的权利: (一) 有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 有权参加本协会组织的活动。 (三) 有权获得本协会提供的服务。 (四) 有权对本协会工作进行批评与监督。 (五)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一十一条:会员的义务: (一) 遵守本协会章程,执行本协会决议,维护本协会合法权益。 (二) 积极参加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完成协会交办的工作。 (三) 向协会提供有关资料和报表,反映有关情况。 (四) 关心协会工作,对本行业的发展和协会工作提供合理化建议。 (五) 及时交纳会费。 第一十二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相应证书。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一十三条:会员如有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本协会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一十四条: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 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 制订和修改章程。 (二) 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 决定本协会的工作方针、任务及重大问题。 (四)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五) 讨论和表决代表提出的议案。 (六) 决定终止等其他重大事宜。 第一十五条:会员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一十六条:会员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会员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 第一十七条:本协会设立理事会。理事会是会员大会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一十八条:理事会的职权: (一) 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 制订本协会的工作计划,指导并监督贯彻执行。 (三) 选举和罢免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 (四) 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五) 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六) 审批入会申请,审理会员退会及除名事宜。 (七) 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实体机构的设立。 (八) 决定秘书长和有关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九) 决定名誉会长、顾问等的聘请。 (十)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一) 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一十九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本协会的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 在本行业或相关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 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和刑事处罚的。 (六)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二条:本协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一届任期五年,会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 第二十三条:本协会会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如需常务副会长、副会长担任法人的,须经理事会讨论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 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四条: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 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 主持召集会长办公会议(会长会议每年至少召开四次),检查重点工作落实情况。 (四)提名秘书长人选。 (五) 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六) 代表本协会出席对外活动。 第二十五条:本协会常务副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在会长授权的情况下行使会长职权。 (二)因会长特殊原因不能履行会长职权时代替会长行使会长职权。 第二十六条: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 协调各分支机构、实体机构开展活动。 (三) 提名副秘书长及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讨论决定。 (四) 提名办事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对会长负责。 第二十七条:本协会设监事会,为本协会监督机构,负责监督本会的业务活动及财务管理。由1名监事长和2名监事组成。监事会成员为本协会会员,本协会常务副会长、会长不得兼任,监事长由监事会选举产生。任期与理事会相同,但可连任。 第二十八条:监事享有以下权利: (一)经监事会委托,核查本会财务状况,有权要求理事会及相关人员提供有关情况报告; (二)出席监事会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三)列席理事会会议; 第二十九条:监事应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章程,忠实履行监督职责,执行监事会决议,维护会员利益; (二)不得以权谋私; (三)保守本会秘密。 第三十条:监事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及章程,给本会或会员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三十一条:如监事一年内累计二次无正当理由不参加监事会议或不履行监事职责的,应经理事会提名取消其监事资格,由会员大会进行补选。 第三十二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对本会的决策、决议、计划的制定和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二)对会费收缴、使用及财务预算、支出和决算等财务状况进行监督; (三)对会长、副会长、理事、秘书长以及各专业委员会或其他分支机构任职人员和协会聘请的工作人员工作情况进行监督; (四)对本会内部机构的设置、运行,及各类人员的任免,会员大会的召开、选举程序进行监督; (五)对本会成员违反本会章程或行规行约等,损害本会声誉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法违纪行为提出处理意见,提交理事会并监督执行。 第三十三条 监事长行使以下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决定是否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 (二)检查监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并向监事会报告决议的执行结果; (三)代表监事会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 (四)签署监事会的决议和建议; 第三十四条:列席会议的监事有权发表意见,但不享有表决权。列席理事会会议的监事应当将会议情况报告监事会。 第三十五条:监事会认为必要时,可以指派监事列席秘书处会议。 第三十六条:监事会的监督记录以及进行财务或专项检查的结果,可作为对会长、副会长、理事、秘书长等业绩评价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七条:监事会要依据章程制定监事会会议规则。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八条: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 会费。 (二) 捐赠。 (三) 政府资助。 (四)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 利息收入。 (六)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九条: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四十条: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一条: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二条: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三条: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四条: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等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五条: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四十六条: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构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七条: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八条: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九条:本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部门指导下成立清算小组,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条:本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一条: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二条:本章程经2014年5月30日第二届第一次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三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协会的理事会。 第五十四条: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