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首页 > 政策法规 >

宁波警方严打污染环境违法犯罪

作者:admin 日期:2013-12-02 16:04:00 点击:

  从今年6月19日开始,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正式施行。环境污染入刑门槛降低,相关法律法规更加明确具体,无一不是在给污染环境者敲响警钟:哪怕只是偷偷排放污染物,即便没有造成严重后果,都有可能因此获刑。

  在相关法律法规强有力的支持下,作为打击环境污染违法犯罪的主力军之一,市公安局加强专门队伍建设,强化和环保等部门的合作,不断拓展案源渠道,加强打击深度,尤其是将打击重点集中在那些普通群众最关心的环境污染领域。

  记者石承承通讯员洪聚峰

  案例

  慈溪小电镀厂

  排放严重超标废水

  环保部门以涉嫌“污染环境罪”

  移送公安机关

  在慈溪经营一家小电镀厂的陈某某成了第一个“吃螃蟹”的人。今年10月18日,他因犯污染环境罪被慈溪市人民法院一审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4000元。

  就在4个月前,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对环境污染刑事案件制定新标准。

  今年8月1日,慈溪市环保局执法人员在执法检查中,发现位于慈溪市新浦镇上舍村半掘浦沿2号有人在非法从事金属件镀锌加工。经查发现,该处厂房内有两条镀锌生产线,但现场没有配套污染物处理设施,电镀生产产生的废水直接排入厂房东侧未经防渗漏处理的水池内,而业主陈某某也未办理相关工商和环保审批手续。

  执法人员对废水进行现场采样、化验后发现,该废水中六价铬含量为260mg/L。而根据《电镀污染物排放标准》,新建企业水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中六价铬限值为0.2mg/L,超标1299倍。

  今年8月11日,慈溪市环保局以陈某某的行为涉嫌“污染环境罪”,将案件移送至公安机关处理。10月18日上午,法庭对陈某某一案进行当场宣判,陈某某违反国家规定擅自排放有毒物质、严重污染环境,其行为已经构成污染环境罪,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4000元。

  横溪一黑工厂非法直排电镀废水

  鄞州警方联合环保部门成功抓现行

  今年8月,鄞州区环保局接到群众举报称,横溪镇周夹村一厂房周边时常飘出刺激性气味,门口铁锈色的排水沟里还散发着阵阵刺鼻的味道。

  环保部门调查后发现,这些废水的pH值小于2,表现出强酸性。随后与横溪派出所取得联系。

  横溪派出所民警立即展开调查。经过走访,民警发现,该厂房一般大门紧闭,但车辆进出频繁。8月31日上午,横溪派出所出动10名警力,和鄞州区环保局工作人员联合执法,对工厂突击检查。抓获正在卸货的2名工人,以及正在流水线上操作的2名员工。厂房老板姓秦,安徽人,当天听到风声逃回老家。10月13日,秦某在安徽老家落网,随后被带回宁波,并因涉嫌污染环境罪被警方刑事拘留。

  背景

  新司法解释降低入罪门槛

  增强可操作性

  或许在有些人看来,陈某某的举动在污染环境违法犯罪形势日益严峻的今天并不算严重,也没有造成明显的严重后果,受到的刑罚却并不轻。“由此可见国家采取强有力‘刚性’手段保护环境,惩治和防范环境污染犯罪的决心。”市公安局治安支队副支队长李晓明说。

  李晓明提到的“刚性”手段指的是从今年6月19日开始正式施行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解释》。这一《解释》的出台,为公安和环保部门加大对环境污染违法犯罪的打击力度,提供了标准更加明确具体、可操作性更强的法律依据。

  在李晓明看来,和以前的相关法律规定相比,《解释》对适用法律作出的调整,更“接地气”,主要表现为降低入罪门槛;可操作性强。

  “污染环境带来的后果具有一定的不确定性和隐蔽性,由此造成的危害并不见得会在短时间内显现,这也给环保和公安部门的查处增加了难度,新的《解释》则改善了这一困境。”李晓明举了几个例子:

  按照原有法律规定,污染环境造成一人以上死亡的才能定罪,现在一个人以上重伤就可以定罪;

  过去认定环境污染犯罪的每一项标准都有个结果,而现在不少标准规定只要有相应的行为,如私设暗管违法排放有毒物质的行为就可以定罪;

  原先对污染环境罪,只是笼统地规定了“后果特别严重”的要从严处罚,在新的《解释》中则对认定标准做出了明确的规定,例如“致使县级以上城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取水中断十二个小时以上的;致使公私财产损失一百万元以上的;致使一百人以上中毒的”等。

  “针对当前环境污染违法犯罪中出现的新状况,适用法律也相应做了调整。”李晓明说,在过往的案例中,涉嫌环境污染人员往往存在一种错误观念,认为自己的环境污染行为是在为单位谋利益,不构成犯罪,而按照《解释》的规定,对于单位实施环境污染犯罪的,不单独规定定罪量刑标准,而是适用和个人犯罪相同的定罪处罚,并对单位处罚金,“这无疑是给企业主和决策者敲响了警钟,将有效遏制当前单位环境犯罪高发的态势。”

  在现实中,一些企业为了降低处理危险废物的费用,在明知对方没有资质或能力的情况下,还委托对方对危险废物进行收集、贮存、利用和处置,导致对方往往将危险废物直接倾倒在土壤和河流中,造成环境污染。“《解释》专门对此做出规定,应当以污染环境罪的共同犯罪追究有关单位、个人的刑事责任。”李晓明说。

  举措

  将打击重点放在那些普通群众最关心的

  环境污染领域

  “目前我市查处的污染环境违法犯罪案件主要集中在小电镀企业非法直排废水,案件类型相对比较单一。”市公安局治安支队七大队大队长洪聚峰说。据了解,该大队专门负责污染环境违法犯罪专项打击工作。

  总结自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解释》以来这5个多月的专项打击经验,洪聚峰说,最大的特点就是加强和环保部门的合作,提早介入,跟违法犯罪分子抢时间,“按照原有的工作模式,环保部门调查取证后发现可能涉及违法犯罪的,再将案件移交给公安部门进行处理。环保部门一上门检查,企业早就有了防备,有的干脆直接停产、遣散工人,等民警找上门去,连人影都找不到,而现在有了‘案件移送’机制,就能有效压缩这个‘时间差’。”

  “案件移送”只是两个部门相互合作过程中初步建立的其中一项工作机制。洪聚峰介绍说,目前公安和环保部门合作建立的工作机制还包括:“1+1”组织领导框架,即一个联席会议和一个派驻联络室,其中“一个派驻联络室”主要是在原有的互派联络员的基础上,由公安机关在环保部门设立工作联络室,常驻办公;此外还包括有较大社会影响案件的多部门会商机制和定期专项整治机制,并将每年5月确定为“公安环保联合执法月”,集中力量开展专项整治,提升打击效能。

  “现在省内一些地方已经出现环境污染‘产业一条龙’,有些企业为降低生产成本,将污染物处理委托给没有资质的第三方,而第三方没有能力处理这些污染物,就将其直接倾倒在荒废的土地上或者河流湖泊中。”洪聚峰说,一条产业链往往会涉及到三到四个环节,这也对公安的打击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据了解,下一步公安还将进一步集中查处非法排放重金属污染物和危险废物等违法犯罪案件,同时加强打击深度,侧重“摧团伙、端窝点、断链条”,将打击重点放在那些群众最关心的环境污染领域,加强社会效应。(来源:东南商报)


友情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