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十四五”规划纲要提出,要加快构建以国内大循环为主体、国内国际双循环相互促进的新发展格局。出口退税作为增值税国内环节与进出口环节的重要连接点,是打通国际国内经济双循环的重要政策工具。但长期以来,利用各种手段骗取出口退税的违法犯罪行为屡禁不止。
一 骗取出口退税行为概述 骗取出口退税,指的是假报出口或者以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行为。以下简要介绍实践中常见的几种骗取出口退税的行为表现: (一)编造虚假出口退税额 其一,高报价格。行为人通过设置内、外两套账隐瞒真实经营情况,通过高报出口货物价格、签订虚假合同等方式出口货物,将货物以高出市场的价格报关出口虚增出口额,再以虚开发票等手段骗取出口退税。 其二,购买未纳税出口货物信息。行为人可以通过“买单、配票”的方式,即向他人购买未纳税的出口货物信息,制作虚假报关单、购销合同、发票,进行出口配票退税。 其三,伪报品名获取高退税率。行为人在报关出口时伪报出口货物品名,借助退税率的差异骗取不当的出口退税额。 (二)循环进出口骗税 行为人可以利用真实存在的货物,循环进出口骗税。主要表现为借助某种商品如手机、服装等,在境内包装成高品质或贴名牌货物,以高价报关出口离境,获取出口额及信息单证用于办理退税。货物到境外后再通过换装后以加工贸易等方式申报免税进口,实现货物回流。 (三)虚开发票骗取出口退税 此种骗取出口退税行为较为常见,主要是利用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常配合其他行为模式在骗取出口退税流程最后一步出现。 二 骗取出口退税的行政、刑事 责任及行刑衔接问题探析 三 四 (一)证据不足不起诉 安徽省潜山市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潜检刑不诉[2022]84号)文书中记载,检察机关对被不起诉人姚某某代表的某进出口有限公司所代表企业作出不起诉决定,理由在于,该企业系从事出口中介业务,实施的行为仅系根据他人提交的材料向国税部门申请退税,所退税款也退回企业,因而缺乏骗取出口退税主观上故意的充足证据。 除此之外,类似的还有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临兰检职检刑不诉[2019]190号)、湖南省衡东县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东检公诉刑不诉[2020]73号),均认为被不起诉人骗取出口退税的主观故意和客观行为事实不清,现有证据不符合起诉条件并作出不起诉决定。 由此可看出,如无明确证据证明其主观上具有帮助源头企业骗取出口退税的故意,则审查起诉阶段可作出不起诉决定。 (二)具有免除处罚情节的相对不起诉 该情形主要存在于行为人积极自首、坦白、从犯、退缴所骗取的金额并认罪认罚的案件。如在穗云检刑不诉[2021]676号不起诉决定书中,检察院认为,行为人实施了骗取出口退税行为,构成骗取出口退税罪,但犯罪情节轻微,有自首情节,且认罪认罚,并已退缴税款,最终决定对该行为人不起诉。相类似的还有杭萧检公诉刑不诉[2016]125号不起诉决定书,检察院认为行为人犯罪情节轻微,具有从犯、坦白等情节,最终决定不诉。 (三)企业合规不起诉 自最高人民检察院在2021年开展合规不起诉试点以来,共办理相关案件5150件,已有1498家企业整改合格,3051名责任人被依法不起诉。其中不乏有不少骗取出口退税的企业经过合规整改最终不被起诉。例如,2021年,某涉案企业因涉嫌骗取出口退税罪被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在审查起诉阶段,经过涉案企业多次申请沟通,检察院同意对涉案企业启动合规整改。在经历九个月的整改后,检察院最终认定本次涉案企业合规整改合格并通过评审,检察院对涉案企业和负责人均做出不起诉决定。 此次企业合规的意义在于:
五 防范和应对骗取出口退税风险, 助力企业行稳致远 结语 符合我国出口退税政策的外贸业务发展,是巩固国家新发展格局的关键环节之一,也是企业提高自身实力、寻找国际化发展机遇的重要窗口。企业不仅要避免故意而为的刑事犯罪,也要谨防管理疏忽而带来的行政处罚风险。在日常经营过程中未雨绸缪,制定良好的合规内控制度防范风险,在受到行政和刑事追责时积极与经办部门沟通,妥善应对,方能实现企业自身的良性发展及利益所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