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澳大利亚,解决商业纠纷的主要途径有诉讼、仲裁、调解和非正式协商。诉讼是将案件正式提交法庭,由法官听取双方辩论并做出书面判决。仲裁是一种准司法程序,当事人将争议提交给独立的仲裁员,双方同意遵守仲裁员的裁决。调解是一种有组织的谈判形式,由一名公正的调解员主持。非正式协商则可以在诉讼和仲裁之外单独进行,也可以与诉讼和仲裁同时进行,可以在当事人之间直接进行,也可以通过当事人之间的律师进行。由于澳大利亚各州法律不一样,下面以新南威尔士州和维多利亚州为例对法院诉讼和执行程序进行介绍。
在澳大利亚,每个法院都有自己的一套诉讼程序规则,不同法院的审理程序规则各不相同。例如,维多利亚州的最高法院遵循的是被称为《2015年最高法院(普通民事程序)规则》的程序规则,而新南威尔士州的地方法院则会应用自己的《2009年地方法院规则》来进行地方法院的审理程序。
从法院结构来看,在新南威尔士州,法院系统由地方法院、地区法院和最高法院组成。除此,新南威尔士州还有各种法庭,包括新南威尔士州民事和行政法庭。同样,维多利亚州也有多个法院和法庭。维多利亚州的三个主要法院是最高法院、郡(县)法院和治安法院。此外,维多利亚州还设有维多利亚州民事和行政法庭。
当事人向哪个法院提起诉讼将取决于其所寻求的救济类型等因素。例如,如果一个当事人在维多利亚州提出的索赔金额为90,000澳元,则他将在维多利亚州治安法院提起诉讼。但是,如果您的索赔金额更高,那么您就可以考虑在维多利亚州郡(县)法院或维多利亚州最高法院提起诉讼。
值得注意的是,对澳大利亚所有法院的裁决都可以向澳大利亚高等法院提出上诉,高等法院的裁决是终审裁决,对澳大利亚所有法院都具有约束力。
在澳大利亚,诉讼程序通常需要12至18个月甚至更长时间才能进入审判阶段。不过,澳大利亚的一些法院设有专门清单,旨在更高效、更迅速地解决商业纠纷。此外,只要当事人能证明情况紧急,澳大利亚大多数法院都能在短时间内审理要求特定救济的紧急事项。
澳大利亚法院的法律程序通常从提交“初始程序”开始。初始程序有多种类型,包括索赔声明、初始申请、令状和传票。
一旦提起诉讼,法院通常会安排一个指导听证会,用于法院确定诉讼下一步步骤。所谓的“下一步”可能包括要求当事人提交诉状(如索赔声明、答辩状和回复等)、申请中间令状、强制性披露(当事人将交换与争议相关的所有信息和文件)、调解等,如果事项还未能解决,则准备最终审判的有关步骤,这通常包括提交宣誓书、证人陈述、证人概述纲要和呈件等。
通常而言,法官在结束审判时会保留其裁决。这意味着法官将考虑各方的陈述和向法院提供的材料,然后在稍后的日期向各方提供书面裁决。
此外,有几种方法可以在不进行完整审判流程的情况下解决索赔问题。例如,如果一方能够证明另一方没有合理的胜诉前景,则该方可以请求即决判决(原告)或即决驳回(被告)。如果被告未参与诉讼,通常情况下是未提交答辩状,原告也可获得缺席判决。另外,原告还可选择放弃或中止诉讼程序,但这通常会产生对其不利的费用令。
在诉讼期间,澳大利亚法院可采取临时措施来保护当事人的权利。这些措施可以维持现有状态,确保胜诉方不会在诉讼期间因另一方的行为而处于不公平的不利地位。例如,法院可以下达冻结令,这主要是指在获得判决并履行之前对财产进行保全。在最终救济方面,法院拥有各种权力,且这些权力因司法管辖区不同而有所差异。整体来说所,给予的救济类型取决于当事人向法院提交的原始程序中所寻求的救济类型。通常情况下,法院的救济方式包括经济上的救济,如损害赔偿或补偿。其他形式的救济还可能包括返还财产或执行合同。
《1991年外国判决法》和《1992年外国判决条例》为承认外国法院的判决规定了一个法定机制。该条例列出了受该法案管辖的外国司法管辖区名单,但根据这一名单,中国法院的判决不可强制执行。
然而,在维多利亚州,承认和执行中国法院判决的唯一依据是普通法原则。要使外国判决根据普通法得到承认,必须满足以下四个原则:
1. 外国法院必须行使了澳大利亚法院承认的管辖权;
对此,建议中国企业遇到纠纷尽量选择以仲裁或调解方式解决。
来源:贸法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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