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规范本会的信息公开工作,确保信息公开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促进本会规范运作,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宁波市皮革行业协会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协会信息公开的内容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协会年度工作总结、年度财务报告为定期报告,其他报告为临时报告。登记管理机关、行业管理部门等认为有必要公开的信息,也应当予以公开。临时报告内容包括以下几方面: (一)各项会议及活动的通知; (二)各项会议的决议; (三)对本社团组织领域发展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 (四)协会重大活动的相关信息。 第三条 信息公开是本会的持续责任,本会应该忠实诚信依法履行信息公开的义务。本会应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报送及公开信息,确保没有虚假、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信息公开的载体可以是本会内部刊物、网站媒体等。 第四条 本会秘书处负责组织和协调本会信息公开事务。 第五条 协会日常工作内容的信息公开应由秘书长确认后公布,关系到协会发展的重大事项的信息公开应由协会会长审核后公布。 第六条 未经理事会决议或会长授权,协会会员不得以个人名义代表本会或理事会向公众发布、披露本会未经公开过的信息。 第七条 协会监事会或监事向会员大会或政府机关报告相关人员损害本会利益或违法、违规及违反本会章程的行为时,应及时通知理事会,并提供相关资料。 第八条 本会年度工作报告、年度财务报告应当经理事会审议后,向会员公布。 第九条 本会应当在会员大会、理事会和会长会议召开之前告知会员或理事会议的时间、地点、方式及议程等事项。 第十条 本会应当及时将会员大会、理事会或会长会议的决议通过本会的信息公开途径告知会员。 第十一条 本会应当随时关注本行业领域的信息动态,对本会正常运作和会员业务发展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及时告知会员。 第十二条 本会理事、监事及其他因工作关系接触到应披露信息的工作人员,不得泄露本会未公开但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经协会理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