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皮革行业失信惩戒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了规范宁波市皮革行业的自律管理,加强宁波市皮革行业协会企业的信用监管,促进行业健康稳定发展,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宁波市皮革行业协会会员单位以及自愿接受行业管理的非会员企业。 第三条 坚持“行业自治、惩戒与教育结合”原则,约束并促进企业诚信经营。 第四条 失信行为分类 (一)一般失信行为: 1. 未达到行业环保自律标准,未按期整改; 2. 产品/服务未达执行标准但未造成实际损失; 3. 未按时提交行业要求的经营数据或自律承诺书; 4. 无正当理由拖延履行行业合作协议超过30日。 (二)严重失信行为: 1. 违反行业安全生产规范导致事故或重大隐患; 2. 伪造资质证书、检测报告或虚假宣传; 3. 恶意拖欠供应链企业账款或员工薪资,且拒不调解; 4. 抄袭技术方案、侵犯商标、专利等行业公认侵权行为; 5. 因企业行为引发群体性投诉或重大负面舆情,损害行业声誉。 第五条 惩戒措施: (一)内部告诫并责令整改; (二)取消当年行业评优资格; (三)在协会信息平台上公开通报批评; (四)记入行业失信档案; (五)取消会员资格。 (六)涉嫌违法的,报告政府有关部门和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六条 被惩戒对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从轻或免除惩戒: (一)在检查前已经主动改正的; (二)主动消除或减轻违规行为危害后果的; (三)积极配合本会查处违规行为并主动整改的; (四)主动向协会报告违规行为的。 第七条 本制度经协会理事会议审议通过后生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