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专利制度与大陆专利制度不同。对于在中国大陆获得授权的专利申请,不会在我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自动获得授权。如果仅在中国大陆的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专利,将无法自动保护其在我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权益。笔者从专利代理师的角度对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专利的申请和审查制度进行简要说明,以帮助专利代理师了解有关申请和审查制度,方便专利代理师为想要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申请专利的申请人提供专利服务。
一、申请类型和保护期限 1 香港特别行政区专利申请类型和保护期限 香港特别行政区专利分为标准专利、短期专利与外观设计专利。 (1)标准专利包括转录标准专利和原授标准专利。 转录标准专利是基于再注册制度由指定专利局审查、授权后在香港特别行政区获得注册并授予的专利。指定的专利局包括中国专利局、英国专利局和欧洲专利局。 原授标准专利是基于原授专利制度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提交并经香港特别行政区知识产权署实质审查并授权的专利,该制度于2019年12月19日正式施行。 转录标准专利和原授标准专利的保护期限均为20年,转录标准专利的保护期限自指定专利在指定局的申请日起算,原授标准专利的保护期限自在香港特别行政区知识产权署的申请日起算。 (2)短期专利是指申请人直接向香港特别行政区知识产权署提交,经形式审查后获得注册的发明专利。短期专利可在申请的提交日期起计4年后续期,有效期最长达8年(自申请日或优先权日起算)。 (3)外观设计专利的首段有效期为自注册申请提交日起5年,之后可以每次续展5年,有效期总共不得超过25年。 另外,香港特别行政区专利并不像中国大陆一样区分发明和实用新型,其对专利定义是:发明如属新颖、包含创造性及能作工业应用,而且不属任何被豁除的类别,则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属可享专利的发明。因此,从保护内容看,转录标准专利、原授标准专利和短期专利均类似中国大陆的发明专利。从保护期限看,转录标准专利和原授标准专利类似于中国大陆的发明专利,短期专利类似于中国大陆的实用新型专利。 2 澳门特别行政区专利申请类型和保护期限 3 台湾地区专利申请类型和保护期限 台湾地区专利分为发明专利、新型专利和设计专利,它们的保护期限分别为20年、10年和12年,均自申请日起算。 二、申请途径和审查方式 1 香港特别行政区专利的申请途径和审查方式 2 澳门特别行政区专利的申请途径和审查方式 3 台湾地区专利的申请途径和审查方式 除了形式审查之外,发明专利和设计专利都须经过实质审查(也称实体审查)才能取得专利权。新型专利则采用形式审查制,不会对其新颖性和进步性进行实质要件审查,只要符合形式要件要求即可签发证书。 三、实质审查制度 1 香港特别行政区专利的实质审查制度 (1)新颖性 在对原授标准专利的新颖性进行审查时,专利审查员除了会考虑现有技术是否在先公开外,还会考虑现有技术所公开的内容是否具备“可实现性”。“可实现性”的意思是现有技术所公开的内容必须足够,以使本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行该发明。可见,就现有技术是否能够破坏一项发明的新颖性而言,香港特别行政区审查实践提出了相对高的要求。 (2)创造性 在对原授标准专利的创造性进行审查时,专利审查员采用的是四步法: (a)(i)识别理论上“擅长有关技术的人”; (a)(ii)识别该人所具备的相关公知常识; (b)识别涉案权利要求的创造性概念,或在此识别不能轻而易举地作出的情况下诠释该权利要求; (c)识别被援引为构成“现有技术”一部分的事项与权利要求(或所诠释的权利要求)中的创造性概念之间的差异(如有的话);以及 (d)在未获悉所声称具有权利的发明的情况下,审视这些差异对擅长有关技术的人而言是否构成明显的步骤,或是否需要任何程度的发明。 在上述四步法中,前三步是初步或准备性步骤,力求使得专利审查员从擅长有关技术的人的角度来评估最后一步,也即发明是否明显。 不同于中国大陆对发明专利的创造性判断所采用的三步法,香港特别行政区知识产权署对原授标准专利的创造性判断所采用的四步法的初始并非是确定最接近现有技术,而是要求识别擅长有关技术的人以及该人所具备的相关公知常识。第一步以明确界定相关技术的步骤作为创造性评估的起点,有利于专利审查员在一个合理的技术范围内选择和评估现有技术以及公知常识,并适当的引用。 紧随其后的第二步(即识别涉案权利要求的创造性概念)则要求专利审查员站位发明构思的整体考虑技术方案,从而识别发明的核心(或要点、本质)。在识别创造性概念与现有技术之间的差异后(即第三步),在未获悉所声称具有权利的发明的情况下,专利审查员须审视并考虑这些差异对擅长有关技术的人而言是否构成明显的步骤,或是否需要任何程度的发明(即第四步),从而最终得到某项发明是否具备创造性的结论。 由此可以看出,香港特别行政区知识产权署在对原授标准专利的实质审查过程中对技术领域、擅长有关技术的人(即本领域技术人员)和现有技术所涵盖的范围进行了限制,有效避免了领域和背景相差较大所导致的降低对创造性的认知的问题。审查过程中还注重对整体技术方案的考虑,避免脱离技术构思单独评价某个技术特征。 2 澳门特别行政区专利的实质审查制度 3 台湾地区专利的实质审查制度 台湾地区专利法对新型专利的定义是:“称新型者,谓对物品之形状、构造或装置之创件或改良”。保护范围与大陆相差不多,只保护产品而不保护方法。创造性的标准是:“所属技术领域中具有通常知识者依申请前之先前技术显能轻易完成者”时,不具有创造性。台湾地区发明专利是“轻易完成”时没有创造性,而新型专利是“显能轻易完成”时没有创造性。和大陆表述虽然不同,但都体现了实用新型创造性标准要比发明低一点。 作者: 来源:IPRdaily中文网(iprdaily.c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