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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共存在实践中的认可程度

作者:nblia 日期:2025-10-23 10:06:23 点击:
商标共存,是指在商业活动中,不同的主体基于商业目的,在相同或类似商品或服务上使用或基于商业使用目的被核准注册的商标,同时合法存在。我国的《商标法》、《商标法实施条例》和《商标审理指南》均未对商标共存的行政确权作出明确规定。

在商标实务中,为了避免商标共存带来的不确定因素,同时保障商标使用的合理、合法、合规,即使在先商标权利人同意为相同或类似商品上在后申请的近似商标出具共存同意书,但由于共存同意书无法排除消费者对商品或服务来源的混淆或误认的可能性,因此商标共存同意书通常不被认可。即便是在申请人和引证商标权利人是关联公司的情况下,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也不予接受。

但《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审理指南》中对“商标共存协议”作出了审判指引。判断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是否构成近似商标,共存协议可以作为排除混淆的初步证据。引证商标权利人应以书面形式同意诉争商标申请注册,明确载明诉争商标的具体信息,但附条件或者附期限的共存协议一般不予釆信。共存协议应当真实、合法、有效,且不存在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第三人合法权益等情形,否则不应予以釆纳。引证商标与诉争商标的商标标志相同或者基本相同,且使用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的,不能仅以共存协议为依据,准予诉争商标的注册申请。引证商标与诉争商标的商标标志近似,使用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引证商标权利人出具共存协议的,在无其他证据证明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的共存足以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发生混淆的情况下,可以认定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不构成近似商标。引证商标权利人出具共存协议后,以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近似商标为由,提起不予注册异议或者请求无效宣告的,不予支持,但该协议依法无效或者被撤销的除外。

该审理指南间接上对全国的商标注册确权产生指导性作用,相当于是对立法及部门规章的补充,事实上允许“商标共存协议”的存在。但因客观上的“商标共存”引发的纠纷也屡见不鲜,如“杜康”、“南翔”、南北“稻香村”之争等等。因此,无论是行政机关还是司法机关,对待“商标共存协议”都保持着审慎的态度。

对于经营者来说,商标共存可能解决了一时的问题,但在后期的商标使用中会受到很大限制,且商标侵权纠纷不断,作为商标代理人,还是建议企业尽量不选择商标共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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