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一般商标侵权行为和假冒商标行为的赔偿责任及判赔额
作者:nblia 日期:2024-09-13 09:24:06 点击: 次
提问:在美国,一般商标侵权行为和假冒商标行为的赔偿责任有哪些?美国法院对于商标侵权行为的判赔额通常如何认定?
如果一项在美国专利商标局注册的商标受到侵犯,原告有权按照衡平原则(principles of equity)对以下项目求偿:
(3)诉讼费用法院应当自行确定或指令其他主体确定上述侵权利润和损害。
在确定侵权利润时,原告只须证明被告的销售额(sales),被告对其中含的成本或其主张的其他扣减项目负举证责任。在确定赔偿时,法院可以根据具体情况认定高于实际损害(actualdamages)但不超出实际损害三倍的金额。法院在特定案件中可以判予胜诉方合理的律师费用。
假冒商标是一种伪造的并与注册商标标记相同或实质上不可区分的标记,在涉及使用假冒标记或标识的案件中,除非存在法院认定的减轻情节,否则法院应当判予相当于侵权利润的三倍、损害赔偿的三倍,或者上述两者中较高者的金额,以及合理的律师费。根据《美国法典》第 1117 条(b)(2)款,如果违法行为包含以下因素:
(1)明知某种标记、标识属于假冒标记而故意在销售、许诺销售、分销产品或提供服务中使用该标记、标识;(2)为第(1)种情形中违法行为的实施提供必要商品或服务,且意图使该商品或服务的接收者将其运用于违法行为的实施中,法院可以针对赔偿金额判予判决前的利息(prejudgment interest),计算利息的起始日期为含有原告该项诉讼请求的诉状送达之日,结束日期为作出该判决之日,法院也可以采用其认为合适的较短期间来计算利息。
从赔偿金额来看,原告一般在起诉时请求最大限度的赔偿,如损害或利润的三倍,或者法定赔偿的上限 200万美元,但原告在起诉状中普遍怠于对损害赔偿额度进行举证,在此情形下,法院不会全额支持。而对于驰名商标,如果原告清晰列出商标为驰名商标的证据、被告侵权的事实以及通过各种平台销售的侵权产品数量,法院往往判决支持原告诉求,按照法定赔偿的上限(200万美元)判决。
来源:贸法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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