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有规定:
一、生产企业在代理出口业务中的权利 1. 有权要求代理方按照您的指示处理委托事务,包括但不限于制作出口所需的单据、办理出口报关、报检、托运手续及结汇、退税事宜。 2. 有权要求代理方在遇到外商原因导致的合同不能履行、不能完全履行或延迟履行时,及时通知您并协助您采取补救措施。 二、生产企业在代理出口业务中的义务 1. 保证所委托出口的货物符合出、进口国的国家政策法律规定,并不侵犯他人知识产权。 2. 需要负责组织出口货源,并根据出口合同的规定按时将委托出口货物运至出运口岸及承担运费,并保证所委托的实际货物与报关品名、规格、数量、质量、包装等相符。 3. 需要提供有效的证件复印件,包括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证书等。 4. 需要承担因出口合同及其附件的瑕疵所产生的一切责任。 5. 需要承担由于自身原因致使出口合同不能履行、不能完全履行或迟延履行的所有费用和后果,包括但不限于代理方先行代垫的律师费、诉讼费、仲裁费、差旅费、通讯费等。 三、其他有关文件的规定 生产企业在代理出口业务中的义务和工作规范在《规范进出口代理业务的若干规定》中亦有相关要求(链接:http://www.mofcom.gov.cn/dl/file/20211203231060.pdf )。包括与与委托人签订书面代理合同、全过程参与和跟踪进出口代理业务和合同执行 、加强对外商资信情况(如注册情况、经营 能力、信誉等)进行调查等。
来源:贸法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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