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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皮革行业黑名单管理制度

作者:nblia 日期:2021-07-30 17:04:00 点击:
宁波市皮革行业黑名单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宁波市皮革行业自律管理,构建诚信经营环境,依据《宁波市皮革行业协会章程》及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宁波市皮革行业协会会员单位及自愿接受行业管理的非会员企业。
第三条 黑名单管理遵循“行业自治、公开透明、警示约束、纠错帮扶”原则,通过信用记录与行业约束引导企业规范经营。
第二章 黑名单认定标准
第四条 企业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列入行业黑名单:
(一)一年内因环境污染问题被生态环境部门行政处罚2次及以上,或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件的;
(二)生产、销售不合格产品,经市场监管部门通报且拒不整改的;
(三)恶意拖欠员工工资,经人社部门责令支付仍拒不履行的;
(四)虚假宣传、商业欺诈等扰乱市场秩序行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五)其他严重违反法律法规或行业规范的行为。
第五条 信息采集来源包括:
(一)协会日常检查及会员单位监督反馈;
(二)第三方检测机构通报;
(三)媒体公开报道及消费者集中投诉;
(四)企业自查报告。
第三章 行业管理措施
第六条 对列入黑名单的企业实施以下行业约束措施:
(一)信息公开:在协会官网、行业刊物公示黑名单,同步推送至协会相关合作单位;
(二)资格限制:取消协会奖项评选资格;暂停协会提供的产业链对接服务;限制参与协会组织的国内外展会、采购对接会。
(三)分级警示:
一般警示:约谈企业负责人并限期提交整改计划;
严重警示:通报理事会,并进行会员除名表决;建议供应链合作伙伴审慎合作;
(四)帮扶机制:对主动整改企业提供咨询指导,协助对接合规认证机构。
第四章 移出与申诉机制
第七条 黑名单公示期原则上至少6个月,满足以下条件可申请移出:
(一)完成整改并经第三方机构验收;
(二)公开致歉信并补偿受损方损失;
(三)连续12个月无新增违规记录。
第八条 企业可在收到黑名单通知后7个工作日内向协会秘书处提交书面申诉,秘书处应在15个工作日内通报给所有副会长及以上成员单位以及监事会所有成员,经2/3以上人数同意的可撤销黑名单通报。
第五章 实施保障
第九条 由协会监事会对制度的实施进行监督。
第十条 建立行业信用档案数据库,定期更新企业信用状态并向会员单位开放查询权限。
第十一条 本制度经宁波市皮革行业协会理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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