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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规避涉外经销协议中的知产与垄断风险?

作者:nblia 日期:2024-03-12 10:28:19 点击:
不少以中国消费者为目标群体的外国品牌倾向于与中国本土经销商合作销售其商品,以节省市场运营成本。从中国本土经销商的角度而言,知识产权条款往往是其与品牌商之间经销协议的重点条款。但是,除在常规知识产权条款字斟句酌之外,对相关条款进行反垄断审查亦是不容忽视的关键步骤。
通常而言,为维护品牌有效运营,品牌方往往对经销商的经销渠道、价格、市场等施加强力的控制;经销商作为相对弱势方也往往接受这类约束。但是,若其控制超越了法律所允许的限度,经销商应当及时加以识别,避免做出超范围的承诺,同时也避免受到反垄断处罚。

知识产权条款

 
如前所述,品牌商往往会通过强有力的知识产权条款来保护自身的知识产权。这些条款通常包括:
(1)禁止知识产权注册/禁止挑战条款;
(2)相关品牌标识和商标的使用限制条款;
(3)侵权通知及维权配合条款;
(4)终止后知识产权处置条款;
(5)知识产权相关的审计条款。
从品牌商的角度看,上述条款能够保护其知识产权免受经销商不合理商业运营的影响和损害。但是从经销商角度来看,如果品牌方在上述条款中附加超出正常保护品牌的要求,则有可能损害经销商的商业利益。针对上述条款,经销商可以在前期谈判中针对以下几点进行争取:
禁止注册条款。在不搭便车的前提下,经销商可以坚持自身知识产权的注册,同时要求在协议中清晰列明各自的知识产权。此外,针对专利权,若品牌商禁止经销商在与自己产品相同技术领域内申请专利权,或者禁止经销商挑战其知识产权的有效性,则有可能触发反垄断法的相关规定。
相关品牌标识和商标的使用限制条款。经销商可以要求品牌商给出相关标识、品牌的明确使用指导,并在合同中约定品牌商审核相关营销材料的合理时限,以维护其合理的经营权。
侵权相关条款。就经销商配合品牌商的侵权通知和维权而言,该行动同样有助于维持经销商的相关市场份额。但对于维权费用的分摊以及赔偿额的分配,经销商应与品牌商事先协商一致,以免后期出现争议。
审计条款。在协商审计条款之余,经销商亦应注意自身允许审查范围之外的其他商业秘密的保护。例如,经销商应就审计活动中所公开的数据范围与品牌商协商一致,以免其他经营信息泄露。
知识产权的归属约定。在双方谈判时,经销商即应注意对在经销关系中产生的知识产权的归属进行明确约定,并争取对于自身所开发的新知识产权的所有权,以及与品牌方共同开发的知识产权的共同所有权。
 

渠道控制

 
品牌商通常会针对特定市场实施渠道控制,来控制其商品在该市场的销售。渠道控制包括销售区域控制、价格控制、产品控制、研发控制等诸多手段。但是,渠道控制虽给品牌商带来更多优势,却在极大程度上限制了经销商可以采取的经营行为,削弱了与其他经销商的竞争力。因此,一些渠道控制手段可能引起反垄断问题,经销商应当加以甄别,防范垄断相关风险。
(1)最低价限制
价格控制是最常见的品牌商渠道控制手段之一,通常表现为限定经销商的最低出售价格。品牌商为了规避低价竞争造成品牌价值贬损,也为了避免经销商“搭顺风车”的行为,通常会在经销合同中约定价格控制条款。但是,最低转售价格限制往往具有限制竞争的属性,根据《反垄断法》的规定,可能构成垄断行为。因此,最低转售价格限制的条款可能触犯《反垄断法》规定,从而招致不利的法律后果。
(2)地域分割
《反垄断法》禁止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达成分割销售市场的垄断协议。但在实践中,经销关系的双方可能均希望各经销商在本身的销售范围内进行销售。此外,在很多情况下,品牌商不仅通过经销商,同时也通过海外直接进口的方式将商品引入到中国大陆市场进行销售。因此,品牌商和经销商在中国大陆本土具有竞争关系的可能性。在这种情形下,如果品牌商仍旧与其经销商商议并达成销售市场上的地域分割,则很可能因违反《反垄断法》而招致处罚。
综上,即便经销商在与品牌商的商业关系中处于弱势地位,但在面临具有相关法律风险的条款时,还是应当及时加以甄别,并与品牌商协商争取以其他的方式实现平衡,从而避免后期面临相关的行政处罚,甚至民事诉讼赔偿。

 

(来源:商法CBL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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