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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选择中国受理局提交PCT国际申请的几点注意事项

作者:nblia 日期:2024-03-13 16:39:50 点击:
根据2023年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发布的PCT年度回顾报告,中国受理局在连续两年(2021年和2022年)中,分别以73,452件和74,420件的PCT国际申请受理量蝉联全球第一。这一显著成就凸显了中国作为知识产权大国的地位,并表明越来越多的国内外公司选择在中国提交PCT国际申请。这一趋势与中国政府持续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和促进创新研发的政策密不可分。
为了帮助申请者更加顺利地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PCT国际申请,本文梳理了实际操作中几点常见的问题和注意事项,旨在为申请者提供有价值的指导和建议,以确保申请文件准备充分、申请策略明确且申请过程准确无误。
一、申请人资格要求
 
根据《专利合作条约实施细则》(以下称“PCT实施细则”)的第19.1条和19.2条规定,国际申请应向申请人所属或代表的缔约国国家局提出,或者向国际局提出。若存在多名申请人,则至少其中一名申请人应为缔约国的居民或国民,且该国家局为接受国际申请的缔约国国家局。
 
根据上述规定,对于计划向中国受理局提交PCT国际申请的申请人,需确保至少一名申请人为中国公民或法人,或为在中国境内拥有长期居留权的外国人或外国法人。若存在多名申请人,则仅需其中一名申请人满足上述资格要求即可。
 
同时,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的规定,港澳居民、港澳企业以及台湾同胞均可按照相关规定向中国受理局提交PCT国际申请。
 
二、保密审查要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以下称“专利法”)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任何在中国完成的发明或实用新型,若想在外国申请专利,必须事先经过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的保密审查。关于保密审查的程序和期限,都需遵循国务院的相关规定。此外,根据2023年12月21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以下称“实施细则”)第八条第三款,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交的国际专利申请,将自动视为同时提出了保密审查请求。
在实际操作中,相关程序也的确如上述所言,非常便捷,即,在提交国际专利申请给中国受理局时,即视为同时提出了保密审查请求,无需额外文件或费用。中国受理局会发出RO/105表,其中指明该国际申请的登记本已于某一具体日期传递给国际局,标志着该申请已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的保密审查。
在此,需要特别请申请人注意的是,除了中国专利法的向外保密审查规定外,其他国家和地区也有类似的规定,例如美国、印度等国家。对于涉及国际研发合作的案件,研发地点和发明人可能来自多个国家,在这种情况下,申请人需要仔细研究相关国家对保密审查的规定。如果决定在中国提交PCT国际申请,应确保在提交前已经完成其他国家或地区的保密审查义务,以避免在进入这些国家和地区后因未履行前述义务而面临处罚和不利影响。
 
三、指定国的规定
 
实际操作中,我们注意到许多海外公司的研发活动在中国内地进行并由中国发明人完成时,大多会选择在中国提交PCT国际申请,就是为了同时履行上述保密审查义务。这种情况下,海外公司为确保遵循相关法规,需要采取一些策略性措施以满足受理要求。例如,他们可能会将中国子公司或中国国籍的发明人列为共同申请人,以确保满足中国受理局的受理条件。同时,他们可能会指定一个不太可能进入的国家或地区作为该共同申请人的指定国,以避免在后续的程序中产生不必要的复杂性和风险。
在执行上述策略时,了解并正确指定“指定国”至关重要。根据《专利合作条约》的规定,“指定国”是指申请人希望在国际申请基础上对发明给予保护的一个或多个缔约国。明确指定国家和地区,是确保后续国家阶段申请流程顺利进行的关键。在PCT国际申请中,申请人需对指定国进行明确,可以全部指定或部分指定,不同申请人也可以指定不同国家或地区。对于已指定的国家或地区,申请人在进入该国家或地区阶段时,无需提供额外文件,即可作为指定国家的申请人进行申请。
例如,美国公司A若向中国受理局提交PCT国际申请,可将中国籍发明人甲列为共同申请人。对于公司A,其指定国可以是所有国家和地区;而对于发明人甲,考虑到公司在塞舌尔没有相关业务且不太可能进入该国家阶段,因此可将塞舌尔列为发明人甲的指定国。这样,在进入任一缔约国家和地区阶段时,美国公司A可以正常作为申请人进行申请,而作为共同申请人的发明人甲仅在进入塞舌尔国家阶段时,才被列为共同申请人。通过此案例可以看出,通过合理指定,可以最大限度地保障美国公司申请权的完整性。
明确指定国家在PCT国际申请中具有重要意义,因为它直接影响到后续的国家阶段申请流程和策略。若误操作导致所有申请人的指定国都被选为所有国家和地区,那么在进入国家阶段时,作为共同申请人的发明人甲将被要求列为国家阶段申请的申请人,这可能导致后续程序中,因需取消发明人甲作为共同申请人而带来的不必要的复杂程序和修正工作。
 
四、检索局的选择
 
自2020年12月1日起,中欧两局启动了一项试点项目,允许向中国受理局提交的PCT申请选择欧洲专利局(EPO)作为国际检索单位。根据2023年最新的中欧联合公报,该试点项目将延长至2026年11月30日。该试点启动后,对于国家检索局的选择如下:
对于向中国受理局提交的英文PCT申请,申请人可以灵活选择中国检索局或EPO进行国际检索。同样,国际局受理的中国申请人提交的PCT国际申请也适用于此规定;
对于使用中文提交的PCT国际申请,只能选择中国检索局进行国际检索。
当前,选择欧洲检索局需要缴纳的国际检索费为1775欧元;而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2023年11月6日网站公布的信息,选择中国检索局需要缴纳的国际检索费为2100人民币。
在实际操作中,还有如下两点是特别需要申请人注意的:
1)申请人在选择国际检索局时应特别注意,必须在提交PCT国际申请时同时确定,一旦PCT国际申请被受理,将无法更改国际检索局;
2)对于选择欧洲检索局的PCT国际申请,申请人需直接按照欧洲检索局的费用标准支付费用,并及时递交国际检索阶段可能需要的相关文件,如缴纳附加检索费、明显错误更正请求、单一性异议请求等。
 
五、费用的缴纳
 
根据PCT实施细则第15.3条规定,国际申请费应在收到国际申请之日起1个月内向受理局缴纳。同时,PCT实施细则第16.1条第二款规定,国际检索费应由受理局收取。也就是说,在提交PCT国际申请的时候,国际申请费和国际检索费用应同时按期足额缴纳。然而,如前所述,选择欧洲检索局作为国际检索单位时,根据当前规定,需向欧洲检索局支付费用,缴费期限为PCT实施细则中规定的,收到国际申请之日起1个月内。
若缴费期限届满,受理局发现申请费或检索费尚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将通知申请人在1个月内足额缴费并支付滞纳金。若逾期仍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相关费用,PCT国际申请将被视为撤回。
在实际操作中,由于优先权期限临近,申请人可能尚未确定申请策略而选择提交PCT国际申请但不立即缴费。在这种情况下,申请人应密切监控缴费期限。
根据2023年12月22日,国家知识产权局网站上发布的重要通知,自2024年1月1日起执行的PCT申请国际阶段费用的人民币标准如下:
需要注意的是,PCT国际申请费和检索费均不适用费用减缴办法。
 
六、总  结
以上所述是基于笔者在实际工作中所遇到的案例以及各类咨询的总结。希望通过此次分享,能够为广大申请人提供一些实质性的帮助。
 
对于众多申请人而言,在提交PCT国际申请的过程中,往往会遇到各种复杂和棘手的问题。这些问题可能涉及到申请流程、文件准备、费用缴纳、时间规划等各个方面,任何一个环节的失误或疏忽,都可能导致申请失败,甚至给申请人带来不必要的损失。
 
因此,笔者希望通过分享这些经验和总结,能够帮助申请人更加全面、深入地了解PCT国际申请的相关知识和注意事项,从而在实际操作中更加得心应手,避免或减少可能出现的程序风险和问题。同时,也希望申请人能够根据实际情况,灵活运用这些知识和经验,制定出更加合理、有效的申请策略,确保自己的权益得到最大程度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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