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盟一直是中国重要的贸易和经济伙伴之一。欧盟统计局2023年2月15日数据显示:2022年,欧中贸易额达到8563亿欧元,同比增长22.8%。其中欧盟对华出口2303亿欧元,同比增长3%,自华进口6260亿欧元,同比增长32.1%。知识产权保护及纠纷是“出海”中国企业不可避免的重大挑战之一。近年来中国企业商标在海外被抢注的问题日益突出,本文对欧盟商标撤销和无效程序进行简单分析,希望对中国企业应对欧盟商标纠纷提供一些参考和帮助。
一、 欧盟商标撤销和无效程序概述 (一)受理机构 欧盟商标撤销和无效程序的受理机构为欧盟知识产权局(EUIPO)。 (二)申请人主体 撤销和无效程序不能由欧盟知识产权局依职权启动,只能在收到第三方的申请后启动。 撤销申请或基于绝对理由的无效申请(《欧盟商标条例》第58条和第59条)可由以下主体提出: 1.任何自然人或法人,或 2.为代表制造商、生产商、供应商或服务商、贸易商或消费者的利益而成立的任何团体或机构,根据管辖该团体或机构的法律条款,该团体或团体有权以其自身名义起诉和被起诉。 关于撤销申请或基于绝对理由的无效申请,申请人无需证明其存在利害关系。这是因为,不同于基于相对理由提出的无效申请保护的是特定在先权利所有人的利益,撤销申请和基于绝对理由的无效申请旨在保护公众利益(包括基于未使用提出的撤销,以及撤销不符合使用要求的注册商标均出于对公众利益的保护)。 基于相对理由的无效申请(《欧盟商标条例》第60条)可由以下主体提出: 1.在先申请或注册商标所有人及其授权的被许可人, 2.商标被代理人或者代表人以自己的名义进行注册的所有人, 3.在先使用商标所有人及其授权的被许可人, 4.依法有权行使在先原产地名称或地理标志权利的任何人,或 5.根据欧盟立法或国家法律规定的其他在先权利,即:姓名权、肖像权、著作权、工业产权,的所有人。 根据《欧盟商标条例》第81、82、91或92条提出的撤销或无效申请(特别是集体商标和证明商标的特定撤销和绝对理由),与撤销申请或基于绝对理由提出的无效申请,在权利方面遵循相同的规则(《欧盟商标条例》第74(3)条)。 (三)申请方式 撤销和无效申请必须以书面形式提交。只要符合所有受理要求,不强制使用欧盟知识产权局提供的表格。但是,建议使用官方表格,以避免不必要的形式审查补正。撤销和无效申请可通过电子方式提交。 相较于纸质申请而言,电子申请更为便利、高效和安全,具体表现为: 1、电子申请信息和欧盟知识产权局的内部数据直接整合,使申请流程更加高效和精简; 2、在线表格内置的帮助和搜索选项能很好的帮助完成申请; 3、电子申请提供验证功能,避免不予受理的情况; 4、申请费直接通过欧盟知识产权局服务器缴纳,更加安全。 (四)申请语言 撤销和无效申请必须以欧盟知识产权局的五种官方语言(英文、法文、德文、意大利文及西班牙文)之一提出。 (五)申请费 撤销和无效申请的官费都是630欧元/每件。 在支付申请费之前,撤销和无效申请不会被视为已提交。因此,在审查申请可否受理之前,欧盟知识产权局将首先检查是否已收到申请费。 作为一项一般原则,无论结果如何,撤销和无效申请费都是为提交申请而应支付的费用。因此,在不予受理的情况下不予退还。 在任何阶段撤回撤销和无效申请,申请费都不会退还。但是,如果撤销和无效撤回申请与原始申请在同一天到达欧盟知识产权局,则申请费将被退还。 (六)撤销理由 根据《欧盟商标条例》第58条,欧盟商标获准注册之后,申请撤销的理由主要包括: 1.如果在连续五年内,该商标没有在欧盟注册的商品或服务上真正使用,并且没有不使用的正当理由; 2.如果由于所有人的作为或不作为,该商标已成为其注册的商品或服务在贸易中的通用名称; 3.如果由于商标所有人自行或者许可他人在核定商品或者服务上使用该商标误导公众,尤其是在商品或服务的性质、质量或地理来源方面引起误认的。 (七)无效理由 无论是基于相对理由还是绝对理由,如果仅就欧盟商标注册的部分商品或服务存在应当予以无效的情形的,应当仅就这些商品或服务宣告该商标注册无效。 1、无效的绝对理由 根据《欧盟商标条例》第59条,欧盟商标无效的绝对理由主要包括: (1) 违反《欧盟商标条例》第7条规定(即:注册程序中依职权审查的驳回理由)注册的欧盟商标; (2) 申请人在提交商标申请时有恶意行为。 如果欧盟商标的注册违反了《欧盟商标条例》第7条第(1)款第(b)项(即:缺乏显著性的商标)、第(c)项(即:仅由在贸易中可用于指定商品的种类、质量、数量、预期用途、价值、地理来源或生产时间或提供服务的时间,或商品或服务的其他特征的标识组成的商标)或第(d)项(即:仅由在当前语言中或在善意和既定的贸易惯例中已成为惯例的标识组成的商标(约定俗成))的规定,但由于通过使用,该商标在其注册的商品或服务上获得了显著特征,则不得宣布该商标注册无效。 2、无效的相对理由 根据《欧盟商标条例》第60条,欧盟商标无效的相对理由主要包括: (1)与他人在相同或类似商品或服务上在先申请或注册的商标构成相同或近似; (2)未经所有人同意,代理人或者代表人以自己的名义将所有人的商标进行注册; (3)与他人在相同或类似商品或服务上在先使用的商标构成相同或近似; (4)与在先原产地名称或地理标志构成相同或近似; (5)根据欧盟立法或国家法律规定的其他在先权利,即:姓名权、肖像权、著作权、工业产权,该商标的使用可能被禁止。 如果上文所述权利的所有人在提交无效申请之前,已经明确同意他人以自己名义将其商标进行注册,则该欧盟商标不应予以无效宣告。 如果上文所述权利的所有人已经就该欧盟商标提出过无效申请,他不得基于其他权利再次提出新的无效申请,如果该权利本可以在第一次无效申请援引。
二、 欧盟商标撤销和无效程序具体流程 三、 结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