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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革行业规范条件后天实施 小企业或被兼并

作者:admin 日期:2014-05-30 10:07:00 点击:

    61日起,新建或改扩建的制革企业,生产成品皮革的企业年加工能力不能低于30万标准张牛皮。现有的制革企业,生产规模也应符合产业政策要求,对于不符合要求的规模较小的企业鼓励其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兼并重组,兼并重组后的企业生产规模应达到该要求。这是由工信部日前发布的《制革行业规范条件》在企业生产规模中对行业企业提出的要求,该规范条件,于61日正式实施。

  《制革行业规范条件》从企业布局、企业生产规模、工艺技术与装备、环境保护、职业安全卫生、监督管理等6个方面对我国境内(台湾、香港、澳门地区除外)的所有新建或改扩建和现有的制革企业进行规范,但不包括毛皮加工企业。

  在企业布局上,要求新建或改扩建的制革企业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产业政策和行业发展规划,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供应政策和土地使用标准,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在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文化保护地等环境敏感区内,以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耕地和基本农田保护范围内,禁止建立制革企业。同时鼓励制革企业集中生产和集中治污,在制革园区,建设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对园区内企业污水统一收集、集中处理,稳定达标排放。

  在工艺技术与装备方面,该规范条件要求企业使用固体盐对原料皮进行防腐处理的,原料皮浸水前需进行转笼抖盐,并对废盐回收利用或者单独规范处理,以减少进入制革废水中的食盐。同时,要求制革企业应采取以快速浸水为核心的浸水等节水工艺,减少用水量和排水量。在生产过程中,企业也应该采取各种清洁生产技术,减少COD、氨氮、挥发性有机物、氯离子和三价铬的产生量。规范条件显示,将鼓励企业采用自动化装备提升制革行业自动化水平,鼓励采用富铬污泥和含铬皮革碎料资源化利用技术。

  《制革行业规范条件》在环境保护方面,要求企业要依法执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和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制度,严格执行排污申报、排污缴费与排污许可证制度。该规范条件对于主要污染物排放也进行了规定,要求达到总量控制指标,并要求建立排污监测档案并做好自测的质量管理工作。该规范条件同时要求,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需得到安全处置,并且处理处置方式要与环境影响评价和竣工验收批复要求一致。环保设施完备,污染防治设施和自动在线监控设施正常有效运行,并具健全的环境管理制度与环境风险预案能够有效实施。在重金属铬污染防治规定上,要求含铬废水收集处理工艺合理、设施完备,保证含铬废水与综合污水的有效分离并单独处理达标。

  除此之外,规范条件在职业安全卫生上有所要求,要求企业符合各项有关法规标准的要求,具备相应的职业安全卫生和消防安全条件,建立健全安全生产、消防安全、职业病防治管理制度并落实责任制。对于部分指定场所的工作人员应要求穿戴防护口罩等防护用品。

  在监督管理上,要求新建和改扩建的制革企业符合国家法规和该规范条件要求,企业的投资管理、土地供应、节能评估、环境影响评价等要履行相关报批手续,未通过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的,一律不准开工建设。未经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的在建项目或者竣工环境保护验收不合格的项目,以及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项目,一律停止建设和生产。

  该规范条件的发布与实施,对规范行业投资行为、避免低水平重复建设、促进产业合理布局、提高资源利用率、保护生态环境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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