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皮革行业协会重大活动报告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本会重大活动的管理工作,提高本会工作的透明度,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宁波市皮革行业协会章程》(以下简称本会《章程》)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活动备案报告是指将可能对本会所属领域(行业、专业等)产生重大影响的活动在规定的时间内,以备案或报告的方式向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或行业管理部门反映。 第三条 本会重大活动应当严格遵守本会《章程》的有关规定,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体现会员的意志,有利于促进本会所属行业、专业的健康发展。同时活动不能损害社会公众利益。 第四条 本会重大活动的内容: (一)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二)修改章程; (三)创办经济实体; (四)创办刊物; (五)接受社会五万元以上的捐赠或赞助; (六)举办重大的业务、学术等活动; (七)举办大型的展览展销活动; (八)发生对本行业有重大影响的诉讼活动; (九)开展评优评先表彰活动; (十)出国交流活动; (十一)与境外非政府组织共同开展活动; (十二)其他重大活动。 第五条 本会做出的重大活动决定,从决定之日起一周内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或行业管理部门备案。 第六条 本会重大事项备案报告均以书面形式,内容包括:活动的内容、方式、规模、参加人员、时间、地点等方面。 第七条 本会重大事项报登记管理机关或行业管理部门备案审查后,认为活动违反法律、法规和政策或本会《章程》相关规定的,本会应立即停止活动,或进行纠偏后再开展活动。 第八条 本会秘书处应及时、完整保存重大活动报备资料,规范归档保管。 第九条 本制度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由理事会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