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清晰呈现专利侵权损害赔偿的裁判规则,我们系统梳理了人民法院案例库中的相关典型案例,并按案例所涉法律问题进行了分类整理,主要涉及损害赔偿的计算方法与考量因素、举证责任与证据运用、特殊侵权形态的赔偿计算、维权合理开支的认定、惩罚性赔偿的认定与处理等裁判规则,形成本汇编。读者可根据实践中遇到的具体问题,直接查阅相关裁判要旨,快速定位相关法律规则。1. 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赔偿的计算参考案例:无锡某陶瓷电器有限公司、蒋某诉常熟市某电热器件有限公司等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案
2023-09-2-160-001 / 民事 / 专利权权属、侵权纠纷 / 最高人民法院 / 2018.06.26 / (2018)最高法民再111号 / 再审 / 入库日期:2024.02.23 裁判要旨 1.根据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和案件事实,选择以侵权人因侵权获得的利益计算专利侵权损害赔偿数额时,对于多部件或者多专利的被诉侵权产品,原则上不宜简单采用侵权产品销售总金额乘以侵权产品利润率的方式计算侵权获利,而需要考虑涉案专利对于侵权产品利润的贡献度,以“侵权产品销售总金额×利润率×专利技术对产品价值的贡献度”的方法进行计算。对于专利技术对产品价值的贡献度,可以结合涉案专利对产品的重要性等因素酌定。 2.在侵权行为可分的情况下,计算侵权损害赔偿时,如果既存在可以较为精确计算权利人损失或者侵权人获益的部分,又存在难以计算权利人损失或者侵权人获益的部分,可以对前者适用以权利人损失或者侵权人获益计算赔偿,对后者适用法定赔偿,以两者之和确定损害赔偿总数额。 2. 以营业利润计算侵权获利时的计算方法参考案例:深圳某峰科技公司诉某电子科技公司、深圳某网科技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2023-13-2-160-051 / 民事 / 专利权权属、侵权纠纷 / 最高人民法院 / 2020.09.25 / (2019)最高法知民终830号 / 二审 / 入库日期:2024.02.21
裁判要旨 以营业利润计算侵权获利时,可以采取销售收入减去销售成本及增值税税金,再减去销售费用、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统称三费)的方式计算,也可以采用销售收入乘以营业利润率的方式简化计算。 3. 根据侵权所获得的利益酌定赔偿数额应考虑的因素参考案例:某电子公司诉某通讯部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案
2023-13-2-160-030 / 民事 / 专利权权属、侵权纠纷 / 最高人民法院 / 2020.08.03 / (2020)最高法知民终376号 / 二审 / 入库日期:2024.02.21 裁判要旨 侵害专利权纠纷案件中,缺乏因侵权受损、侵权获利或者可参照的许可使用费证据而适用法定赔偿的,以及虽有上述证据但难以证明损失具体数额故需酌情确定损害赔偿的,可以综合考虑被诉侵权行为的性质、侵权产品的价值和利润率、被诉侵权人的经营状况、被诉侵权人的主观恶意、权利人在关联案件中的获赔情况等因素。 对于作为侵权源头的生产商,应当加大侵权损害赔偿力度,鼓励专利权人直接针对被诉侵权产品制造环节溯源维权;对于被诉侵权产品的零售商和使用者,应当实事求是依法确定其法律责任,有证据证明侵权损害高于法定赔偿上限或者低于法定赔偿下限的,可以在上限以上或者下限以下确定赔偿数额。 4. 依据侵权获利确定损害赔偿数额中的证明责任问题
参考案例:深圳某科技有限公司诉深圳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泉州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 2023-13-2-160-034 / 民事 / 专利权权属、侵权纠纷 / 最高人民法院 / 2020.12.30 / (2019)最高法知民终725号 / 二审 / 入库日期:2024.02.21 / 修改日期:2024.02.23 裁判要旨 在侵害专利权纠纷案件中,权利人已尽其所能就侵权损害赔偿积极举证,且基于其所提交的证据可以合理推算出侵权获利,能够支持其所主张的赔偿数额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被诉侵权人主张该数额不应得到支持的,应当提交足以推翻前述侵权获利事实认定的反证,并证明其实际侵权获利情况。 5. 专利权人充分举证侵权获利且合理说明损失数额的,侵权人承担不能提供相反证据的不利后果参考案例:某株式会社诉珠海某电器有限公司、北京某商贸有限公司专利权权属、侵权纠纷案
2023-09-2-160-017 / 民事 / 专利权权属、侵权纠纷 /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 2016.12.29 / (2016)京民终245号 / 二审 / 入库日期:2024.02.25 裁判要旨 1.在专利侵权行为的相关账簿、资料主要由侵权人掌握的情况下,如果权利人在其举证能力范围内就侵权人的获利情况进行了充分举证,对其所请求经济损失数额的合理性进行了充分说明,侵权人不能提供相反证据推翻权利人赔偿主张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主张和提供的证据认定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 2.对于有充分证据证明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获利已经明显高于法定赔偿限额,尽管不能精确计算出具体的金额,但如果权利人能够说明其请求的赔偿金额的计算依据和过程,并有相应的证据佐证其合理性的,人民法院可以在法定最高限额以上支持权利人的赔偿请求。 6. 发明申请临时保护使用费的确定
参考案例:L某公司诉日本某公司、北京某公司发明专利临时保护期使用费及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 2023-09-2-160-048 / 民事 / 专利权权属、侵权纠纷 /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 2017.09.07 / (2017)京民终55号 / 二审 / 入库日期:2024.02.24 / 修改日期:2024.02.26 裁判要旨 在发明申请临时保护期内实施该发明的技术方案虽然不构成侵犯专利权的行为,但该发明申请被授权后,专利权人有权主张临时保护期的利益或损失。临时保护期内实施发明所需支付的费用,可以参照有关专利许可使用费合理确定;没有专利许可使用费可以参照的,可以综合考虑专利权的类型、实施发明的行为性质和情节以及查明的事实等,参照专利法第六十五条有关侵权赔偿的规定处理。 7. 侵害零部件产品专利损害赔偿计算基础的选择参考案例:广州市某立体眼镜有限公司诉广州市某新材料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
2023-13-2-160-018 / 民事 / 专利权权属、侵权纠纷 / 最高人民法院 / 2021.03.24 / (2020)最高法知民终589号 / 二审 / 入库日期:2024.02.21 / 修改日期:2024.02.25 裁判要旨 1.侵害零部件产品专利权的损害赔偿计算基础,可以根据产品零部件与使用该零部件的产品整体的销售模式、零部件对于产品整体利润的贡献程度、零部件与产品整体是否存在协同效应、产品整体是否存在多项专利技术方案以及相关的价格、销量、利润等数据的可获得性等因素,选择确定以零部件或者该零部件所属的产品整体作为损害赔偿计算基础。 2.若有关侵权零部件产品为耗材且通常向终端用户单独销售,在产品整体中的功能和作用相对独立、与产品其他部件的协同作用不显著,销售价格、销售数量、利润率等证据较为充分的,宜选择零部件产品作为损害赔偿计算基础。 8. 侵权人对外宣称的经营业绩可以作为计算损害赔偿的依据
参考案例:某科技公司诉某建筑技术公司、张某某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案 2023-13-2-160-025 / 民事 / 专利权权属、侵权纠纷 / 最高人民法院 / 2022.05.23 / (2021)最高法知民终1066号 / 二审 / 入库日期:2024.02.21 / 修改日期:2024.02.25 裁判要旨 专利权利人主张以侵权人对外宣传的经营规模作为损害赔偿计算依据,侵权人抗辩该经营规模属于夸大宣传、并非经营实绩,但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实际侵权经营规模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据该对外宣传的经营规模作为损害赔偿计算依据。 9. 适用法定赔偿或者酌定赔偿确定专利损害赔偿数额时对相关因素的考量参考案例:某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诉中山某塑胶制品有限公司、刘某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案
2023-13-2-160-029 / 民事 / 专利权权属、侵权纠纷 / 最高人民法院 / 2020.07.24 / (2020)最高法知民终357号 / 二审 / 入库日期:2024.02.21 裁判要旨 1.侵害专利权纠纷案件中,缺乏因侵权受损、侵权获利或者可参照的许可使用费证据而适用法定赔偿的,以及虽有上述证据但难以证明损失具体数额故需酌情确定损害赔偿的,可以综合考虑被诉侵权行为的性质、侵权产品的价值和利润率、被诉侵权人的经营状况、被诉侵权人的主观恶意、权利人在关联案件中的获赔情况等因素。 2.对于作为侵权源头的生产商,应当加大侵权损害赔偿力度,鼓励专利权人直接针对被诉侵权产品制造环节溯源维权;对于被诉侵权产品的零售商和使用者,应当实事求是依法确定其法律责任,有证据证明侵权损害高于法定赔偿上限或者低于法定赔偿下限的,可以在上限以上或者下限以下确定赔偿数额。 10.专利侵权案件中确有证据证明损失或获利明显超过法定赔偿最高限额时应在法定最高额以上确定赔偿数额参考案例:某电器公司诉某制冷设备公司、某电业公司专利权权属、侵权纠纷案
2023-09-2-160-031 / 民事 / 专利权权属、侵权纠纷 /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 2011.10.27 / (2011)粤高法民三终字第326号 / 二审 / 入库日期:2024.02.23 裁判要旨 确有证据证明损失或获利明显超过法定赔偿最高限额时,应当坚持全面赔偿原则,在法定最高额以上确定赔偿数额。 11.侵害标准必要专利权纠纷中FRAND许可义务的判断及其对确定赔偿数额的影响参考案例:徐某、宁波某科技公司诉河北某橡胶制品公司、河北某路桥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
2023-13-2-160-057 / 民事 / 专利权权属、侵权纠纷 / 最高人民法院 / 2022.06.30 / (2020)最高法知民终1696号 / 二审 / 入库日期:2024.02.21 裁判要旨 1.标准必要专利的许可方式一般应为普通许可,但在特定情况下,基于关联利益关系的许可条件与一般市场竞争环境下的许可条件可能存在差异,如专利权人基于与被许可人的关联利益关系,作出的免费独占许可属于正常的商业安排,只要专利权人或该独占实施被许可人对外仍承担公平、合理、无歧视(FRAND)许可义务,并不影响关于专利许可的商业谈判,原则上不应仅因该种许可条件差异而认定专利权人违反FRAND原则。 2.标准必要专利侵权纠纷中,专利权人是否违反FRAND原则以及被诉侵权人的过错情况均有可能对于赔偿数额的确定产生影响。如果标准必要专利的权利人并未违反FRAND原则,而在标准文件中明确披露了标准必要专利的技术方案、专利号及权利人联系方式的情况下,被诉侵权人非但没有主动寻求专利许可,在权利人发出通知后仍不进行磋商,反而继续实施该专利的,可以认定被诉侵权人在主观上存在明显过错;在适用许可使用费的倍数确定赔偿数额时,对于该情节应当重点予以考虑。 12.许诺销售行为的损害赔偿参考案例:某重工公司诉某设备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案
2023-13-2-160-060 / 民事 / 专利权权属、侵权纠纷 / 最高人民法院 / 2021.03.22 / (2020)最高法知民终1658、1659号 / 二审 / 入库日期:2024.02.21 裁判要旨 许诺销售行为侵权民事责任的承担不以销售实际发生为前提。许诺销售行为一经发生,即可能造成影响专利产品合理定价、减少或者延迟专利权利人商业机会等损害,因此,许诺销售行为实施者不仅应当承担停止侵害、支付维权合理开支的民事责任,还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侵权人仅实施了许诺销售行为,专利权利人难以举证证明其因此遭受的具体损失的,可以基于具体案情,着重考虑在案证据反映的侵权情节等,以法定赔偿方式计算损害赔偿数额。 13.以进一步限定方式修改的权利要求的侵权判定参考案例:台州某公司诉浙江某公司、义乌某商行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案
2023-13-2-160-061 / 民事 / 专利权权属、侵权纠纷 / 最高人民法院 / 2021.02.25 / (2019)最高法知民终369号 / 二审 / 入库日期:2024.02.21 裁判要旨 专利权人在专利确权程序中,以对“权利要求的进一步限定”的方式修改原权利要求,修改后的权利要求所限定的技术方案不落入原各从属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但仍落入原独立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基于该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专利权被维持有效的,未经许可实施该修改后权利要求技术方案的行为,亦构成对涉案专利权的侵害,有关侵权实施者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是,由于修改后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在原专利权利要求书中并未出现过,基于专利权保护与公众信赖利益平衡的考量,对发生在上述维持专利权有效的行政决定的决定日之前的侵权行为,可以酌减赔偿数额。 14.非公开销售产品的专利侵权损害赔偿计算参考案例:广东某电器公司诉中山某电子科技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
2024-13-2-160-014 / 民事 / 专利权权属、侵权纠纷 / 最高人民法院 / 2023.10.07 / (2022)最高法知民终1584号 / 二审 / 入库日期:2024.02.24 / 修改日期:2024.03.08 裁判要旨 专利侵权损害赔偿的目标在于,尽力使专利权利人恢复到若不发生侵权行为时其应有的状态,以维持创新动力。对于未公开销售的产品而言,因无法通过其市场销售情况直接计算侵权损害,故可以根据具体案情将与实施专利技术方案相关、获得市场利益最直接环节的产品作为侵权损害赔偿计算的参考依据。 15.专利权人在专利无效程序中的支出一般不属于侵害专利权案件中的维权合理开支参考案例:某电器公司诉某电力电器公司、某电气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
2023-13-2-160-001 / 民事 / 专利权权属、侵权纠纷 / 最高人民法院 / 2022.12.05 / (2022)最高法知民终1165号 / 二审 / 入库日期:2024.02.20 / 修改日期:2024.02.26 裁判要旨 专利权人在侵害专利权纠纷诉讼程序中支出的维权合理开支,一般应为该侵害专利权纠纷诉讼程序中专利权人为制止被诉侵权人的违法行为直接产生的相关费用。对于相关专利权无效宣告程序中产生的费用,无论无效宣告请求人是否为被诉侵权人,一般均不属于专利权人的维权合理开支的范围。 16.合法来源抗辩成立仍可判令使用者负担维权合理开支
参考案例:瑞安某公司诉莒县某修配厂、日照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 2023-13-2-160-020 / 民事 / 专利权权属、侵权纠纷 / 最高人民法院 / 2022.06.06 / (2021)最高法知民终1406号 / 二审 / 入库日期:2024.02.21 裁判要旨 专利权利人主张合法来源抗辩成立的侵权产品使用者负担维权合理开支的,人民法院可以视情予以支持。该合法来源抗辩成立的侵权使用者与其他侵权行为实施者同为被告时,维权合理开支的分担可以综合考虑其各自侵害行为所造成的损害、与专利权利人维权行为的因果关系或者关联程度、对专利权利人维权行为的顺利开展是否造成阻碍、是否导致维权费用增加等因素来确定。 17.不诚信诉讼行为对确定维权合理开支的影响
参考案例:美国某公司诉某生物公司、某药业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 2024-13-2-160-015 / 民事 / 专利权权属、侵权纠纷 / 最高人民法院 / 2023.12.14 / (2021)最高法知民终2480号 / 二审 / 入库日期:2024.02.24 裁判要旨 被诉侵权人在诉讼过程中有虚假陈述等不诚信行为的,可以作为人民法院确定权利人维权合理开支数额时的考量因素。 18.同一产品侵害同一权利人多件专利时赔偿数额的综合判定
参考案例:昆山晟某精密机械有限公司诉广州捷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沪某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案 2024-13-2-160-032 / 民事 / 专利权权属、侵权纠纷 / 最高人民法院 / 2021.12.09 / (2021)最高法知民终932号 / 二审 / 入库日期:2024.12.31 裁判要旨 同一产品侵害同一权利人多项专利权时,如果在部分案件中已就该侵权产品的全部获利判赔,对于其他案件中以侵权获利计算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可不再予以支持,但权利人确有证据证明上述侵权获利仍不能弥补其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的,可在避免重复赔偿的基础上适当判赔。 19.重复侵权的构成要件
参考案例:某生活用品公司诉某电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案 2023-09-2-160-046 / 民事 / 专利权权属、侵权纠纷 /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 2016.11.03 / (2016)粤民终1036号 / 二审 / 入库日期:2024.02.23 裁判要旨 重复侵权应当具备以下构成要件:一是前诉判决生效之日距后诉再次发现侵权行为之日间隔合理期间,以排除前诉判决生效后,短时间内客观上难以回收并销毁被诉侵权产品的情形;二是前诉与后诉均由同一侵权人实施侵权行为,以排除被诉侵权产品是前诉的侵权产品遗漏在市场上被偶然发现,以及他人栽赃行为;三是后诉被诉侵权产品与前诉被诉侵权产品相同或基本相同,在前诉生效判决已经确认构成侵权的情况下,被诉侵权产品构成侵权事实清楚,不存在难以判断的问题。 20.侵权和解后再次销售相同侵权产品的惩罚性赔偿责任
参考案例:金某海诉郑东新区白沙镇某五金机电劳保建材经营部等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 2023-13-2-160-032 / 民事 / 专利权权属、侵权纠纷 / 最高人民法院 / 2022.10.10 / (2022)最高法知民终871号 / 二审 / 入库日期:2024.02.21 裁判要旨 侵权人与专利权利人就有关销售侵权产品行为的纠纷达成和解后,再次销售相同侵权产品的,可以认定其构成故意侵权且情节严重;专利权利人请求适用惩罚性赔偿,并主张参照在先和解协议约定的赔偿数额作为计算基础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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