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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领域典型案例集锦

作者:nblia 日期:2023-05-08 09:04:00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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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1:“马牌”之争再起波澜,德国马牌获赔475万元!

案例2:“诺华露”被无效!两审法院均认定“诺华”构成驰名商标

案例3:周黑鸭无效他人“周黑鸭”商标未获支持

案例4:丽枫公司起诉麗枫酒店,获赔20万!

案例5:北京高院:后申请注册商标凭借在先商标取得延续性注册的考量因素

 

例1:“马牌”之争再起波澜,德国马牌获赔475万元!

大陆轮胎德国有限公司于1997年10月21日经核准注册第1121138号“CONTINENTAL”及骏马图形商标“图片 ”(以下统称“涉案商标一”),于2017年7月21日经核准注册第13111679A号“CONTINENTAL SINCE 1871”及骏马图形商标“图片”(以下统称“涉案商标二”)。大陆马牌轮胎(中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陆马牌公司)于2009年8月20日成立,2018年11月20日,大陆轮胎德国有限公司出具《注册商标使用许可授权书》,将包括涉案商标在内的多个商标许可大陆马牌公司在中国境内使用。同日,大陆轮胎德国有限公司出具《授权书》,授权大陆马牌公司可就涉案商标对侵权人单独开展维权。
 
马牌汽车零部件(江西)有限公司(简称马牌江西公司)于2013年6月7日成立,办公区域内陈列有多个“手动变速箱油”等产品,产品上显示有后蹄站立马及双层圆环图形标识“图片”);部分外包装纸壳及销售清单上显示有平身马及双层圆环图形标识“图片”。
 
北京邦达悦兴贸易有限公司的淘宝店铺,店铺首页显示“北京邦达悦兴联邦马牌旗舰店”,产品外包装上标注有“马牌汽车零部件(中国)有限公司(独资控股)马牌汽车零部件(江西)有限公司(制造)”。
 
南昌润滑油公司,大陆马牌公司认为其与马牌江西公司实际经营地址相同,在案外其他涉嫌侵权产品销售票据上同时加盖了南昌润滑油公司和马牌江西公司的公章。
 
大陆马牌公司向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一审法院认为,大陆马牌公司经合法授权的涉案两商标,其主要识别部分之一,均为侧立的马图形及外部双侧圆环。被控侵权标识为侧立的马图形及外部双侧圆环,部分标识马身为水平。前两者与后两者是图形要素、线条结构、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近似,已构成近似商标。马牌江西公司使用被控马图形及圆环标识,侵害了涉案两商标权利人所享有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对于南昌润滑油公司,《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八条规定,应当承担连带责任。邦达悦兴公司在其经营的实体店铺及网上店铺中销售上述马牌江西公司生产、销售的4类侵权商品以及于2020年2月7日前销售汽车机油类商品的行为也构成商标侵权。
 
本案中,马牌江西公司成立于2013年6月7日,而根据大陆马牌公司提交的证据,其公司字号“马牌”在中国大陆进行了大量的宣传使用,属于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在此情况下,作为同业经营者,马牌江西公司在其成立时应当知道涉案商标已经具有较高知名度,但马牌江西公司却仍将企业字号确定为“马牌”,并在被控侵权的5类商品上大量使用,其主观上明显具有攀附大陆马牌公司商誉的主观故意,即使规范使用仍足以产生市场混淆,构成不正当竞争。
 
一审法院判决,自一审判决生效之日起,马牌江西公司、南昌润滑油公司、邦达悦兴公司立即停止涉案侵犯第1121138号、第13111679A号“马图形”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立即停止使用与大陆马牌公司类似的企业名称的行为。一审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南昌润滑油公司在《汽车杂志》上刊登声明,消除影响;马牌江西有限公司、南昌润滑油公司赔偿大陆马牌公司经济损失4 500 000元,邦达悦兴公司在50 000元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共同赔偿大陆马牌公司合理支出250 000元。
 
马牌江西公司、南昌润滑油公司、邦达悦兴公司不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2:“诺华露”被无效!两审法院均认定“诺华”构成驰名商标

杭州润融商务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润融公司”)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注册有第“16739466”号“图片”商标(以下统称“诉争商标”),诺华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诺华公司”)核准注册有第“1144779”号“图片”商标(以下统称“引证商标一”),核准注册有第“G663765”号“图片 ”(以下统称“引证商标二”)。

 

2020年8月18日,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商评字[2020]第216147号关于第16739466号“诺华露”商标(即诉争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简称被诉裁定),裁定诉争商标予以维持。

 

诺华公司不服上述裁定,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诉讼。

 

一审法院认为,诺华公司提交的证据足以证明,在诉争商标申请日前,引证商标一通过诺华公司广泛长期的宣传和使用,在“医药制剂”等商品上构成驰名商标。诉争商标“诺华露”完整包含引证商标一,润融公司虽主张其与RONTIS公司合作销售RONTIS公司“novalou”品牌的产品,但在诺华公司“诺华”商标在“医药制剂”等商品上已为公众普遍知晓和熟知的情况下,润融公司仍将“novalou”翻译作“诺华露”申请注册商标,已构成对引证商标一的摹仿。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医药制剂”等商品与日常生活关系较为密切,所面对的消费群体较为广泛。诉争商标核定使用的“化妆品;洗发液”等商品与“医药制剂”商品虽属于《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中的不同群组,但其销售渠道、消费群体有所重合,具有一定关联性,且市场上亦常见到药用化妆品、药用洗发液等商品,诉争商标的注册申请容易使相关公众认为诉争商标与诺华公司的驰名商标具有相当程度的联系,从而误导公众,损害诺华公司的利益,违反了2013年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被诉裁定对此认定有误,予以纠正。

 

国家知识产权局不服原审判决,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3:周黑鸭无效他人“周黑鸭”商标未获支持

赵洪德于2009年4月7日申请,于2012年10月27日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注册有第7308630号“图片”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第29类,类似群2911):加工过的花生。

 

湖北周黑鸭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周黑鸭公司)于2007年10月9日申请,经核准注册有第6313764号“图片”商标(以下统称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商品(第29类,类似群2901-2902;2904-2908;2912-2913);于2007年5月8日申请,经核准注册有第6036810号“ ”商标(以下统称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商品(第29类,类似群2901;2905-2906;2908;2913);于2009年12月22日申请,经核准注册有第7936086号“”商标(以下统称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商品(第29类,类似群2901-2902;2906;2908;2913)。

 

周黑鸭公司对诉争商标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予以无效宣告。国家知识产权局裁定诉争商标予以维持。周黑鸭公司不服上述裁定,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诉讼。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经审理认为,诉争商标的注册未违反2001年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诉争商标于2012年10月27日核准注册,但周黑鸭公司于2019年6月11日针对诉争商标以诉争商标的注册违反2001年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一条为依据提起无效宣告,已经超过了五年期限,据此,国家知识产权局对该无效宣告请求予以驳回,并无不当。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判决:驳回周黑鸭公司的诉讼请求。

 

周黑鸭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周黑鸭公司主张其使用在第29类“板鸭;肉;非活家禽”商品上的“周黑鸭 ZHOU HEI YA及图”商标为驰名商标,诉争商标的注册和使用具有恶意。对此本院认为,因周黑鸭公司提起本案无效宣告请求已超过法律规定的五年期限,其提起诉争商标无效宣告请求应当满足其“周黑鸭 ZHOU HEI YA及图”商标在诉争商标申请日之前达到驰名程度和诉争商标的注册构成恶意注册等要件。周黑鸭公司在本案中提交的商标驰字[2011]第290号批复的作出时间晚于诉争商标申请日,引证商标三的申请日期亦晚于诉争商标申请日,周黑鸭公司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在诉争商标申请日之前,该公司的“周黑鸭ZHOU HEI YA及图”商标在第29类“板鸭;肉;非活家禽”商品上已经达到驰名的程度。

 

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4:丽枫公司起诉麗枫酒店,获赔20万!

麗枫集团有限公司在第43类服务中注册第12948606号“麗枫”和第13628121号“丽枫酒店 L LAVANDE HOTELS”商标。2015年9月15日,麗枫集团有限公司与丽枫舒适酒店管理(深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丽枫公司)签订《商标授权使用许可合同》,将2枚权利商标免费授权丽枫公司使用,许可使用期限为注册有效期。2019年11月14日,麗枫集团有限公司出具《授权函》,授权丽枫公司在全部核定使用服务上无偿使用权利商标,并有权就他人侵害上述商标专用权的行为进行取证和维权。
 
丽枫公司在郴州市北湖区开设了麗枫酒店,并在酒店外墙、招牌等处突出使用了“麗枫酒店”及“LAVANDE”。2014年以来,“麗枫酒店”品牌先后荣获中国饭店金马奖“中国最具投资价值酒店品牌”、有限服务中档酒店十大影响力品牌等各种荣誉。
 
2015年2月3日, 郴州市北湖区麓峰酒店(以下简称麓峰酒店)成立,成立后至2021年3月名称为郴州市北湖区麓枫酒店,类型为个体工商户,经营范围包括住宿、餐饮服务。
 
2016年3月21日,兴之惠公司经核准在第43类服务项目上注册了第16203871号“麓枫酒店”商标。2016年3月30日,兴之惠公司授权麓枫酒店经营者徐爱萍使用该商标。经丽枫集团有限公司申请,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20年12月4日作出商评字(2020)第0000320526号《关于第16203871号“麓枫酒店”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麓峰酒店于2021年1月5日收到该裁定。2021年5月13日,第16203871号“麓枫酒店”商标被无效宣告。
 
2021年3月24日,麓峰酒店建筑外墙和酒店门头上仍使用“麓枫酒店”标识。登录携程网,目的地选择郴州市,关键词输入“麓枫”,点击搜索,推荐的第二条即为麓峰酒店经营的“郴州麓枫酒店国庆南路店”。麓峰酒店通过艺龙公司经营的“艺龙网”网站,突出使用“麓枫酒店”标识进行宣传推广。丽枫公司对麓峰酒店和艺龙公司的侵权行为,向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一审法院认为,麓峰酒店提供旅馆服务,与涉案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类别相同。麓峰酒店在酒店外墙、招牌、酒店大堂及客房用品上突出使用“麓枫酒店”标识,显著识别文字为“麓枫”,与权利商标显著识别文字“麗枫”首字字形十分近似、末字相同,消费者施以一般注意力难以明确区分,已经构成近似标识。故麓峰酒店的行为构成商标侵权。
 
本案中,麓峰酒店的被诉侵权行为并非处于艺龙网的显著位置,丽枫公司亦未在起诉前向艺龙公司发出过通知函。艺龙公司在收到本案起诉状后,及时将被诉侵权信息进行了删除,已履行适当注意义务,无侵权的主观过错,不应承担相应侵权责任。
 
一审法院作出判决,麓峰酒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丽枫公司经济损失20万元,赔偿丽枫公司维权支出2万元。
 
麓峰酒店不服一审判决,向北京市知识产权法院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5:北京高院:后申请注册商标凭借在先商标取得延续性注册的考量因素

香港皇家珠宝有限公司(简称皇家珠宝公司),于2020年4月7日申请注册第“45209839”号“图片”商标(以下统称“诉争商标”)。
 
北京贵美人珠宝有限公司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注册有第“8243531”号“图片”商标(以下统称“引证商标一”),皇家国际有限公司核准注册有第“7888173”号“图片”商标(以下统称“引证商标二”),广州纳丹堡服饰有限公司核准注册有第“15183289”号“图片”商标(以下统称“引证商标三”),HERVIT S.R.L.核准注册有第“G870863”号“图片”商标(以下统称“引证商标四”),台州市黄岩亿邦贸易发展有限公司核准注册有第“6889348 ”号商标“图片”(以下统称“引证商标五”),翁恩山核准注册有第“28740530”号商标“图片”(以下统称“引证商标六”),核准注册有第“8670630”号商标“图片”(以下统称“引证商标七”),核准注册有第“12030679”号商标“图片”(以下统称“引证商标八”),ASCOT RACECOURSE LIMITED核准注册有第G1378545号商标“图片”(以下统称“引证商标九”),KONINKLIJKE ASSCHER DIAMANT MAATSCHAPPIJ B.V核准注册有第G528624B号商标“图片”(以下统称“引证商标十”),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十分别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诉争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之规定。国家知识产权局决定:诉争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皇家珠宝公司不服被诉决定并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一审认为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十分别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故判决驳回皇家珠宝公司的诉讼请求。
 
皇家珠宝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认为,诉争商标由英文“Royal”构成,引证商标一、九、十的显著识别的英文部分及引证商标二、三、四均包含与诉争商标相同的英文“ROYAL”,引证商标五、六、七、八的汉字部分“皇家”与诉争商标的中文翻译相同,上述商标在构成要素、呼叫及含义方面相近,若将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十同时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相关公众在施以一般注意力的情况下,容易认为该商品系来源于同一主体,或提供主体之间存在特定联系,从而产生混淆误认。因此,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十分别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诉争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原审判决及被诉决定对此认定正确,本院予以确认。
 
 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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