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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用期内多次迟到 用人单位能否以此为由解除合同

作者:nblia 日期:2023-08-14 15:21:22 点击:
本报讯(通讯员钟法 记者王佳)毕业季已过,不少毕业生找到了工作,正处于试用期。然而小周(化名)在试用期即将届满时,收到了解除合同的通知,理由是试用期内多次迟到。近日,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案件,劳动者在试用期内多次迟到被公司解雇,双方就是否应当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发生争议。
小周初入职场,在某通信公司寻求到了一份朝九晚六的工作,中午可以休息一小时,合同约定试用期三个月。小周工作了近两个月,正当他以为可以转正时,却收到了一纸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理由是试用期内多次迟到违反考勤制度。
小周认为是公司故意找茬辞退,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仲裁委员会作出终局裁决,公司应向小周支付赔偿金8000元。
通信公司不服,向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公司称,小周上班51天却迟到25次,远超合理水平,公司曾针对小周的迟到行为扣减过相应考勤工资,并对其作出提醒和警示,小周对此明确知晓且一直未有异议。因此,公司表示解除合同是合法的,不应支付赔偿金。
小周则认为,虽然迟到情况确实存在,但是因为早高峰堵车等因素导致,其相应地晚下班了几分钟,每天工作时间已超出8小时。
宁波中院经审理认为,通信公司在小周入职之初已明确告知上下班时间,但小周在试用期内仍多次迟到,迟到次数占实际上班日近半数,且将迟到原因解释为堵车、寻找车位等,并非不可预见的突发情况,显然对上班迟到持放任态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小周多次迟到的行为违反了基本的劳动纪律,公司据此认定小周违反考勤制度,以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除劳动合同,不违反法律规定。
最终,宁波中院认为仲裁委员会裁决公司支付赔偿金属法律适用错误,遂裁定撤销仲裁裁决。
法官解析,劳动合同法对试用期的工资标准、最长期限等作出了明确规定,可以避免出现用人单位通过滥用试用期损害劳动者权益的情形,也对试用期之外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设置了严格限制。
按时出勤是劳动者需要遵守的最基本的劳动纪律。堵车、找车位、电梯拥堵等在生活中较为常见,并非劳动者所不能预见的情形,偶尔因客观原因导致的迟到、早退不能成为公司解除合同的理由,但劳动者不能以此作为理所当然、频繁迟到的借口,应根据实际情况,合理安排出行。
“当劳动者发现自己的权益遭受侵害时出手‘整顿’职场,其合法维权的行为应予支持和尊重,但同时应遵守企业的规章制度,以良好的工作态度和敬业精神做好本职工作。”法官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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