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申请的分案制度在很多国家或地区的专利法中均有相关规定,中国台湾地区(以下简称台湾地区)也不例外。利用分案制度,申请人可以根据自身或竞争对手的研发动态,从原始申请案中分割出新的申请案以寻求与原始申请案不同的保护范围,从而使授权的专利尽可能覆盖市场上更多的产品,在市场竞争中占据先机。
2013年之前,台湾地区对分案时机的限制比较严格,分案申请的数量也相对较少。2013年和2019年,台湾地区的分案制度经过了两次修改,对分案时机的限制越来越少,分案申请的数量也有明显增加。 2023年3月9日,台湾地区通过了新一次的“专利法”部分条文修正草案(以下简称修正草案),其中对分案制度再度进行了修改,进一步放宽了对分案时机的限制。当前,修正草案仍未正式生效。 据相关统计,中国大陆的申请人2022年在台湾地区的专利申请量排名位居第四。随着台湾地区分案时机的逐步放宽,越来越多申请人在台湾地区申请专利时可能会利用分案制度。为便于申请人在修正草案生效之前和修正草案生效之后针对性采取不同的分案策略,本文就修正草案生效前后台湾地区关于分案相关的规定进行介绍。 一、修正草案生效前 在修正草案正式生效之前,分案制度采用与实质审查紧密关联的规定。 1 关于实质审查的现行规定 台湾地区针对新型专利采用形式审查,针对发明专利和设计专利采用实质审查。与中国大陆不同,台湾地区的实质审查包括初审查和再审查两个阶段。 初审查后,若可准予专利,则专利专责机关会发出核准审定书;若不可准予专利,则专利专责机关会发出核驳审定书。申请人对于初审查后的核驳审定书不服的,可在核驳审定书送达后2个月内申请再审查。 再审查一般基于初审查的审查结果,由不同于初审查的审查人员继续进行审查。类似于初审查,经再审查后,专利专责机关会发出核准审定书或核驳审定书。申请人对于再审查后的核驳审定书不服的,可在核驳审定书送达后30日内寻求行政救济。 2 关于分案的现行规定 根据台湾地区现行“专利法”第34条、第107条以及第130条的规定: 二、修正草案生效后 1 关于实质审查的变化 根据修正草案的“专利法”第66条,台湾地区修改后的实质审查流程废除了再审查流程,而是类似于中国大陆的专利制度,引入了复审程序。 原申请案在被核驳后,可以提出复审。若在提出复审时对说明书、权利要求或附图有修改,则先进入前置审查,由原审查员或原审查部门指定一名审查员进行审查。 若经前置审查认为可核准,则会发出核准通知书;否则由复审和争议审议会进行复审审议程序。审议后,若认为可核准,则会发出核准复审决定书;否则会发出核驳复审决定书。 与中国大陆的复审程序的不同之处在于两点: 其一为进入前置程序的条件是需要对说明书、权利要求或附图进行修改; 其二为复审后若满足条件则会直接核准,而非撤销原核驳决定并退回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审查。 2 关于分案的变化 2.1 发明和设计专利申请的分案时机的变化 根据修正草案中“专利法”第34条和130条的草拟修改,发明和设计专利申请分案时机如下: 时机一:原申请案审定前。 时机二:原申请案核准审定书送达后3个月内。 时机三:原申请案核驳审定书送达后2个月内。 时机四:原申请案于核驳复审决定作出前。 时机五:原申请案于核准决定书送达后3个月内。 与修改前相比,原申请案在实质审查被核驳后,在不提出复审请求的情况下,申请人仍可以进行分案。此外,申请人无需担忧不同的分案时机导致分案具有不同的实质审查流程。 需要注意的是,按照修正草案的规定,复审后若被核驳,则不能再提出分案。 2.2 新型专利申请的分案时机的变化 根据修正草案中“专利法”第107条的草拟修改,新型专利申请的分案时机如下: 时机一:原申请案处分前,即未收到核准处分书或核驳处分书之前。 时机二:原申请案核准处分书送达后3个月内。 时机三:原申请案不予专利之处分书送达后1个月内。 时机四:原申请案于复审决定作出前。 时机五:原申请案于核准决定书送达后3个月内。 与修改前相比,新型专利申请的分案时机新增了时机三至时机五。与发明专利申请类似,原申请案在被核驳后,即便不提出复审请求,申请人也可以提出分案,只是留给申请人提出分案的时间更短。同样,复审后若被核驳,则不能再提出分案。 三、结语 以上针对台湾地区关于分案制度的现行规定和修正草案提出的草拟修改进行了对比介绍。通过前述对比可以看到,修正草案生效后,提交分案申请时可选的时机将增多,申请人可以根据不同的专利申请类型选择合适的时机提出分案,寻求更大的保护权益。 但是,需要注意的是,在修正草案正式生效之前,申请人仍需按照现行的规定提出分案。 作者: (来源:中国贸促会专利商标事务所) |